【本质】高铭暄新中国刑法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的简要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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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新刑法的孕育和诞生

  1949年10月1日,华人民和宣告成立。新的刑法,是随着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新成立初期,百废待兴,那时还没有条件制定刑法典,为了配合社会改革运动的需要,家制定了几个单行刑法,如1951年的华人民和惩治反革命条例以下简称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2年的华人民和惩治贪污条例以下简称惩治贪污条例等。单行刑法覆盖面不大,办案主要靠政策。但与此同时,家也并没有忽视刑法典的起草准备工作。

  早在1950年,前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就曾集合了一批法律专家,如陈瑾昆蔡枢衡李祖荫李光灿等,他们先后起草出两个刑法文本

  一是1950年7月25日的华人民和刑法大纲草案,12章157条总则33条分则124条;二是1954年9月30日的华人民和刑法指导原则初稿,除序言外,包括3章76条第一章犯罪7条第二章刑罚19条第三章几类犯罪量刑的规定50条。

  不过,这两个稿本都没有拿出去向社会征求过意见,也没有进入立法程序。

  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第一部宪法和5个组织法,从那以后,刑法的起草工作正式由全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负责。法律室于1954年10月开始起草,到1957年6月28日,已草拟出第22稿。

  这个稿子经过法律委员会书记处审查修改,又经过全人大法案委员会审议,并在第一届全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发给全体代表征求意见。这次会议还曾作出决议授权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将第22稿进行修改后,作为草案公布试行。

  决议作了,征求意见的工作也做了,但刑法典草案并没有公布。

  原因是1957年下半年开始进行的政治运动,给立法工作带不的冲击,足足有三四年时间,刑法典起草工作停止了。

  直到1961年10月,才又开始对刑法典草案进行一些座谈研究。从1962年5月开始,对刑法典草案第22稿进行全面修改工作。经过多次的重大修改和征求意见,其也包括政法组的几次开会审查修改,到了1963年10月9日,拟出第33稿。但是,在这种猛烈的政治运动的冲击下,刑法典草案第33稿也就不得不束之高阁了。

  1978年2月26日至3月5日举行的第五届全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法制工作开始有所重视。

  叶剑英委员长在会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指出我们还要依据新宪法,修改和制定各种法律法令和各方面的工作条例规章制度。 特别是同志1978年10月的一次谈话,具体指出曾经搞过刑法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准备公布。现在很需要搞个机构,集些人,着手研究这方面的问题,起草有关法律 。

  就在这次谈话以后不久,由政法组牵头,组成刑法草案修订班子,对第33稿进行修改工作,先后搞了两个稿子。

  在此过程,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第十一届三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帷幕,并对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作了明确的指示。1979年2月下旬,全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宣告成立,在彭真同志的主持下,从3月旬开始,抓紧进行立法工作。

  刑法典草案以第33稿为基础,结合新情况新经验和新问题,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了较大的修改。先后拟了三个稿子。

  第二个稿子于5月29日获得政治局原则通过,接着又在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第五届全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进行审议,之后提交第五届全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审议又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最后于7月1日获得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公布,并规定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至此,1979年刑法典宣告诞生。这也是华人民和成立30年第一次有了刑法典。

  1979年刑法典和1979年刑事诉讼法典一起,都是改革开放之后第一批通过的法律。这两部法律的通过,标志着新刑事法典从无到有,其意义是巨大的深远的。从此以后,刑事立案刑事侦查刑事起诉刑事审判由主要依靠政策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都要引用法条作为依据,不引用法条的刑事司法文书一去不复返了。1979年刑法典有13章192条,其总则5章89条分则8章103条。它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强大法律武器,也是教育广大公民提高法治观念预防违法犯罪的上好教材。

  二 对1979年刑法典的局部修改补充

  1979年刑法典从整体上说是一部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好法。但是,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立法经验的限制,这部刑法典不论在体系结构规范内容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还存在一些缺陷。

  1981年以,最高立法机关先后通过了24个单行刑法,并在107个非刑事法律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作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诸方面

  1在空间效力上,除了刑法典规定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外,还增加了普遍管辖权原则。

  2在犯罪主体上,增加了某些罪的单位犯罪规定。

  3在刑罚种类上,对危害重大的犯罪军人,增加了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作为附加刑;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军官,还可剥夺军衔。 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未采纳这两个附加刑。

  4在量刑制度上,增加了不少从重处罚的情节和个别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5在缓刑制度上,增设了战时缓刑制度。

  6在分则罪名上,补充规定了133个新罪名。1979年刑法典只有129个罪名,至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通过之前,已增加到262个罪名。

  7在分则法定刑上,提高了不少罪的法定刑。

  8在罚金上,开始对某些犯罪规定罚金的数额,包括普通数额或倍比数额。

  9在法条适用上,通过比照的立法方式,扩大了刑法分则某些条文如1979年华人民和刑法第187条第188条所规定的犯罪的适用范围。

  从上述补充和修改情况看,在制定刑法典之后,对刑法立法工作仍然是抓得很紧的,对司法实践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也是有力的。

  但是,由于在刑法典之外,还有这么多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缺乏一个体系上的归纳,显得有些分散零乱,不便于全面掌握。

  特别是第十四次全代表大会以,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体制转轨,各方面都发生了许多深刻变化,在犯罪现象上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

  对市场经济出现的不轨行为,哪些应规定为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划分,如何对社会上出现的各式各样的犯罪进一步加以科学的归纳和分类,这些都要作通盘的考虑。

  因此,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刑法的社会调整功能,更好地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刑法学界和司法实部门都要求全面系统地修订刑法,把这些分散凌乱的规范统一加以整合。这个呼声反映到家立法部门,引起了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 刑法典的全面修订

  1997年刑法典的公布施行

  1988年7月1日,七届全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将刑法典的修订工作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之后即开始调查研究开座谈会汇编条文征求意见拟刑法修订草案稿本等工作。

  1996年12月,立法工作机关将一部较为成熟的刑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八届全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第八届全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12月26日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7年2月19日召开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订草案,并决定提交1997年3月召开的第八届全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人民代表大会经审议通过了修订的华人民和刑法即1997年刑法典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并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历史上最完备最系统最具有时代气息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法典。这部新刑法典科学地概括了刑法的基本精神,明文规定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部新刑法典将1979年刑法典及其实施以后17年时间内的所有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经过研究修改整合后编入刑法典有关部分,同时对于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增加到刑法典分则去,这样就使刑法典的体系更加完整,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更加明确具体,法定刑之间更加衡,可操作性更强。新刑法典有15章452条,其总则5章101条分则10章350条附则1条。包含的罪名有412个,其源自1979年刑法典的罪名有116个,源自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罪名有132个,修订新设的罪名有164个。

  新刑法典的公布施行,基本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加强了刑法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功能,因此,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刑事法学界和实界的高度评价,也引起了际刑事法学界的重视。

  四 对1997年刑法典进一步的局部修改补充

  1997年刑法典的完备性,也还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改革和进步,根据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家立法机关又对刑法典陆续作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全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通过华人民和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通过华人民和刑法修正案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通过华人民和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通过华人民和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通过华人民和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通过华人民和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通过华人民和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通过华人民和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通过华人民和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通过华人民和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典总则以及分则具体罪上作了一系列修改补充。

  此外,立法机关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技术的修改,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出于文字技术的考虑,删除了第107条资助危害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资助对象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删除了第109条叛逃罪罪状的危害华人民和家安全。

  五 对1997年刑法典的立法解释

  从2000年4月开始,全人大常委会先后对1997年刑法典作了9次立法解释,这就是

  1. 2000年4月29日关于〈华人民和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 2001年8月31日关于〈华人民和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3. 2002年4月28日关于〈华人民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4. 2002年4月28日关于〈华人民和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5. 2002年8月29日关于〈华人民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6. 2002年12月28日关于〈华人民和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7. 2004年12月29日关于〈华人民和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8. 2005年12月29日关于〈华人民和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9. 2005年12月29日关于〈华人民和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上述立法解释解决了刑法适用的某些疑难问题,如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家工作人员或者准家工作人员问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及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两个法律用语的含义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哪些特征问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对人民法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范围确定问题;刑法规定的信用卡一词的含义问题;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问题;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问题。

  刑法立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而不是修正,它的效力与刑法典文本的效力是同步的;而刑法修正案则是对刑法所作的修正,即修改或补充,它的效力要遵循刑法第12条的规定,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六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几点规律性的认识

  第一,新刑法是随着新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新成立初期,只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1978年的十一届三全会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刑法也不断发展先是制定1979年刑法典,后经不断修改补充,又修订成为1997年新刑法典,之后又不断修正,现已基本完备。当然还要进一步趋于完善。

  第二,对刑法典的修正方式也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79年刑法典生效之后的修改补充,主要采取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而1997年刑法典生效之后的修改补充,除了颁行一个单行刑法即1998年12月29日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外,其他均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可以说,已经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典修改补充方式的基本地位。采取修正案方式的好处是不打乱刑法典的体系结构和条文的排列次序,有利于保持刑法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有利于司法工作的实际操作和掌握运用,也便于广大公民的学和遵守,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刑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关系。采取刑法修正案的立法形式,标志着刑事立法技术日趋成熟。

  第三,对1997年刑法典的修正,截至刑法修正案七,都是针对刑法分则具体罪的修正,刑法修正案八除了继续对刑法分则具体罪作出修正外,首次对刑法总则作出某些修改和补充规定,如对75岁以上老年人从宽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进一步采取从宽措施,对刑罚结构特别是死刑与生刑的衔接问题作了调整和完善,对缓刑制度作了大幅修改,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等等。尤其是该修正案废止了13个罪的死刑,在死刑改革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起着示范导向的作用,意义巨大,影响深远。

  第四,我刑法的改革和完善取得了重大的进展,成绩斐然,但也不能就此止步,因为刑法还有改革和完善的不空间。比如,犯罪与犯罪之间的竞合问题,我刑法总则没有明确作出一般性的规定;某些主刑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存时如何并罚,我刑法的数罪并罚对此显然是未予置理的;信息网络高速发展条件下所出现的新的犯罪类型,也值得立法机关密切加以关注,适时作出回应;特别是死刑问题,改革之路还任重道远。这些问题,都有待于今后的刑法立法分阶段有步骤地一一予以稳妥解决。


    ?本文为华人民和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精编本前言部分,作者高铭暄。

  高铭暄,人民教育家著名刑法学家参与新第一部刑法典的起草讨论颁布及修订活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名誉长,人民大学首批荣誉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家重点研究基地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心名誉主任。1984年1月,经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我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

  华人民和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精编本

  华人民和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精装本于2012年在北京大学出版,并获得家图书奖提名奖。本书详细记录了新第一部刑法的起草及诞生过程,是高铭暄先生的代表作品,也是新法学史上的一部重要作品。

  本书为华人民和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的精编本,分为上下两卷,上卷主要围绕1979年我刑法典的孕育与诞生,对新成立后多个立法稿本以及立法过程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归纳分析。下卷主要围绕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对刑法典修订之前的单行刑法和立法稿本进行了梳理,对刑法典修订后出台的单行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释进行了解说。

  华人民和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

  全书包括前言上卷和下卷。上卷为华人民和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主要围绕1979年刑法典如何诞生写,对1949年新成立至1979年刑法典诞生期间的多个立法稿本以及立法过程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归纳分析。下卷为华人民和刑法的发展和完善,主要围绕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写,内容包括1979年刑法典颁布后至1997年刑法典全面修订期间的多个单行刑法立法稿本,以及1997年刑法典修订之后的1个单行刑法和8个刑法修正案9个刑法立法解释,对刑法典每个条文的龙去脉进行了梳理,并对条文在立法过程的相关争议问题进行了介述。

  全书写作体例与刑法典体系保持一致,上下两卷分别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展开,对刑法典逐条进行了追根溯源的剖析。本书既是一本学刑法的工具书,又是一本开展刑法研究的学术著述。对从事刑事立法司法和教学研究的学界同仁以及学刑法的学子们和广大读者们,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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